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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 SDG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G 5 SDG 性平

111 5.1 SDG5.1 消除所有地方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歧視。 T 39 SDG5

112 5.1.1 SDG5.1.1 5.1.1 是否已制定法律框架來促進、推行和監督實現平等和無性別歧視 I 68 SDG5.1

113 5.2 SDG5.2 消除公開及私人場合中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暴力,包括人口走私、性侵犯,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剝削。 T 40 SDG5

114 5.2.1 SDG5.2.1 5.2.1 有過伴侶的婦女和15歲及以上女童在過去12個月中遭到過現任或前任伴侶毆打、性暴力或心理暴力的比例, 按暴力形式和年齡分列 I 69 SDG5.2

115 5.2.2 SDG5.2.2 5.2.2 婦女和15歲及以上女童在過去12個月中遭到過親密伴侶之外其他人的性暴力的比例, 按年齡組和發生地分列 I 70 SDG5.2

116 5.3 SDG5.3 消除各種有害的做法,例如童婚、未成年結婚、強迫結婚,以及女性生殖器切割。 T 41 SDG5

117 5.3.1 SDG5.3.1 5.3.1 20至24歲婦女中在15歲以前和18歲之前結婚或同居的婦女所占比例 I 71 SDG5.3

118 5.3.2 SDG5.3.2 5.3.2 15至49歲女童和婦女中生殖器被殘割/切割過的人所占比例, 按年齡分列 I 72 SDG5.3

119 5.4 SDG5.4 透過提供公共服務、基礎建設與社會保護政策承認及重視婦女無給職的家庭照護與家事操勞,依據國情,提倡家事由家人共同分擔。 T 42 SDG5

120 5.4.1 SDG5.4.1 5.4.1 用於無薪酬家務和護理工作的時間所占比例, 按性別、年齡和地點分列 I 73 SDG5.4

121 5.5 SDG5.5 確保婦女全面參與政經與公共決策,確保婦女有公平的機會參與各個階層的決策領導。 T 43 SDG5

122 5.5.1 SDG5.5.1 5.5.1 婦女在(a) 國家議會和(b) 地方政府席位中所占比例 I 74 SDG5.5

123 5.5.2 SDG5.5.2 5.5.2 婦女在管理崗位任職的比例 I 75 SDG5.5

124 5.6 SDG5.6 依據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以下簡稱ICPD)行動計畫、北京行動平臺,以及它們的檢討成果書,確保每個地方的人都有管道取得性與生殖醫療照護服務。 T 44 SDG5

125 5.6.1 SDG5.6.1 5.6.1 15至49歲婦女就性關係、使用避孕藥具和生殖保健問題自己做出知情決定的比例 I 76 SDG5.6

126 5.6.2 SDG5.6.2 5.6.2 已制定法律規章確保15歲及以上的男女充分和平等享有獲得性與生殖保健、資訊和教育機會的國家數目 I 77 SDG5.6

127 5.a SDG5.a 進行改革,以提供婦女公平的經濟資源權利,以及土地與其他形式的財產、財務服務、繼承與天然資源的所有權與掌控權。 T 45 SDG5

128 5.a.1 SDG5.a.1 5.a.1 (a)農業總人口中對農業用地擁有所有權或有保障權利的人口比例, 按性別分列;(b)農業用地所有人或權利人中婦女所占比例, 按土地保有類型分列 I 78 SDG5.a

129 5.a.2 SDG5.a.2 5.a.2 包括習慣法在內的國家法律框架保障婦女有權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權和(或)控制權的國家所占比例 I 79 SDG5.a

130 5.b SDG5.b 改善科技的使用能力,特別是ICT,以提高婦女的能力。 T 46 SDG5

131 5.b.1 SDG5.b.1 5.b.1 擁有行動電話的人口比例, 按性別分列 I 80 SDG5.b

132 5.c SDG5.c 採用及強化完善的政策以及可實行的立法,以促進兩性平等,並提高各個階層婦女的能力。 T 47 SDG5

133 5.c.1 SDG5.c.1 5.c.1 已建立制度來追蹤並撥付公共款項用於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國家所占比例 I 81 SDG5.c